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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概述
请以我方采购条款为准;如果我方采购条款中未作规定的,则以法律规定为准。如果供应商的一般商业条款与我方采购条款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只有当我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后,我方才会承认这些条款。即使我方在无条件地接收供应商的供货时了解供应商的条款与我方采购条款相矛盾或不一致,我方的采购条款依然适用。
III. 价格、交货和风险承担
- 如无特殊约定,价格、交货和风险承担及包装将按照《CPT Biberach, Wilhelmstraße 20 (Frachtfrei) Incoterms®2010》进行解释。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成本核算免费,所述及的价格有约束力。
- 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具有约束力。遵守交货日期或交货期的关键是货物在我司入库。
- 如果与现有协议相反,我方在个别情况下以签订个别合同的形式需要全部或部分承担产生的运费,供应商需要注意运输保险费将由我方自行承担。当货物移交给约定的承运人,或者当我方或我方的委托人提取货物后,风险将转移给购买方。
- 如果供应商负责安装或装配且无其他约定的,那么供应商将承担所有必要的附加费用,特别是差旅费、工具的准备及外勤补贴。
- 如果供应商在生产、原料供应、遵守供货日期及类似方面预计可能会影响按期按质交货的,供应商应立刻通知我方采购部门。
- 无条件接收延期交付的货物或服务不意味着我方放弃因延期交付货物或服务而形成的索赔权利。
- 数量、重量和尺寸以我方在收货检验时测定的数据为准。
- 我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德国著作权法》第69a及以下条款)内拥有使用产品交付范围内包含的软件及其文件的权利。我方有权根据约定的功能特性且在按合同规定使用产品所需的范围内使用这类软件及其文件。我方无须明确约定即可创建备份副本,以确保将来的使用。
IV.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无过失运行中断、骚乱、官方措施和其他不可避免事件持续期间将免除我方及时进行验收的义务。如果此类事件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且因此我方其他必要的采购需求显著减少,那么在此类事件持续期间及其结束后两周内,我方有权在不损害我方其他权利的条件下完全或部分取消本合同。
VI. 付款条件
若无其他特殊约定,收到发票和货物后,如果在付款要求日起14天内结清发票款项的,给予3 %的现金折扣;在30天内结清发票款项的,给予2 %的现金折扣;如果在90天内结清发票款项的,无现金折扣。即使完成付款,我方仍然保留对发票进行核对的权利。
VII. 缺陷索赔和追索
- 接收货物后,我方保留在正常业务过程之余可行的情况下对货物的缺陷、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的权利。一旦发现缺陷,我方将立刻发出投诉。就此而言,供应商不得对缺陷的延迟投诉提出异议。
- 若无其他规定,实质缺陷和所有权缺陷方面的问题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 我方保留选择以何种方式重新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果采取这种方式时供应商必须要承担过高成本,则供应商可以拒绝我方选择的履行义务的方式。
- 如果供应商未能在我方规定的缺陷解决期限内解决缺陷,尤其为了防止严重危险或避免更大的损失,我方有权自己或请第三方采取措施,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 针对所有权缺陷,供应商还应免除第三方可能对我方提出的索赔要求,除非他不应对所有权缺陷承担责任。
- 除恶意欺诈情况外,缺陷索赔的时效期为3年,除非货物根据其正常使用条件使用在某个结构上,并由此引起了该结构的缺陷。时效期从风险转让时开始计算。
- 如果供应商通过补偿供货的方式履行其重新履约的义务,那么补充供应的货物将在货物交付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除非供应商在重新履行义务时明确声明,补偿供货只是出于商誉,为了避免发生争端或为了继续维系供货关系而进行的。
- 如果因合同标的物的缺陷导致我方产生各类费用,特别是运输费、通行费、操作费、拆装费、材料费或超出通常范围的进货检验费用的,供应商应承担这些费用。
- 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起六个月内出现实质缺陷的,那么将推定货物在风险转移之时就已存在缺陷,除非这种推定与货物或缺陷的性质不符。
VIII. 产品责任
- 如果供应商对产品损失负责,且造成损失的原因处于他的控制和组织范围内,同时他在对外关系中须承担义务的,那么他有义务第一时间使我方免除第三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
- 如果供应商需要对第1节所述的损失情况承担责任的,那么他也有义务为我方所进行的损失补救措施(例如整改措施)而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我方将尽可能合理地告知供应商有关要执行的损失补救措施的内容和范围,并给予他发表意见的机会。其他法律要求不受影响。
- 根据第1节和第2节所规定的供应商责任,供应商放弃对时效期提出异议的权利,除非我方有权向索赔人提出时效性问题。
- 供应商有义务对因产品责任产生的所有风险提供充分的保险,并根据要求提供证明。
IX.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权利
- 除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利外,如果供应商停止向其客户供货,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恶化从而危及向我方承担的供货义务,供应商面临无支付能力或过度负债的事实,又或者供应商停止向外付款,那么我方有权解除合同或立即终止合同。
- 如果供应商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类似的债务清偿程序,那么我方也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 如果我方依据上文所述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权利解除或终止了合同,那么供应商应向我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除非他不应对解除或终止权力的产生承担责任。
- 第IX条下包含的规定不应对我方的法定权利和要求构成限制。
X. 所有权比例、提供、工具
- 如果我方向供应商提供了工具,我方保留这些模具的所有权。
- 如果这些工具是供应商专为执行我方的订单而制作的,且制作费由我方承担或由我方支付的款项逐次分摊的,那么工具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 供应商有义务将属于我方的工具仅用于生产我方订购的货物,保持工具的完好,并做好防火、防水和防盗保险,产生的费用由其承担。同时,供应商从现在起将该保险产生的赔偿权转让给我方;我方在此接受该转让。
- 供应商有义务及时将我方工具所需的保养和检测工作及所有维修和维护工作通知我方。一旦发生故障,应立刻向我方报告。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供应商有义务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如果我方向供应商提供了物品,我方保留这些物品的所有权。供应商对我方提供的物品或材料的加工和改造是为我方进行的。如果我方保留所有权的物品与不属于我方的物品一起进行加工,那么我方将依据加工时我方物品与其他被加工物品的价值比例(购买价格加上增值税)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
- 如果我方提供的物品与不属于我方的物品进行不可分割的混合,那么我方将依据混合时我方保留所有权的物品与其他被混合物品的价值比例(购买价格加上增值税)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如果采取的混合方式使供应商的物品被视为主要物品,那么按照约定,供应商将按比例向我方转让共同所有权;供应商保留单独所有权或我方的共同所有权。
- 如果依据第5节和第6节获得的担保权超过我方所有尚未支付的保留所有权的物品的购买价格的10%,那么我方有义务根据供应商的要求自行决定解除担保权。
XI. 资料和保密规定
- 我方提供的所有商务或技术信息(包括从移交的物品、文档或软件中获得的特征和其他知识或经验),只要未能证明已为公众所知的,均应向第三方保密,并且只允许提供给供应商自己公司内部为了向我方供货必须使用这些信息的人员,这些人员同样承担保密义务;我方保留这些信息的单独所有权。未经我方事先的书面许可,此类信息除非为了向我方供货,不得被复制或用于商业目的。一旦我方提出要求,所有来自我方的信息(也包括制作的副本或记录)和以租借方式提供的物品应立刻和完整地交还我方或进行销毁。我方保留对此类信息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和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工业产权注册权利)。如果我方获得的此类信息是由第三方提供的,那么该项权利保留权也由该第三方所拥有。
- 根据我方图纸、模型等类似的设计资料或根据我方的保密数据或使用我方的工具或复制工具生产的产品,不允许供应商自行使用或向第三方报价或供货。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我方的纸质订单。
- 如果供应商以电子形式保存有我方资料,这些数据应在订单完成后删除。
XII. 数据保护
- 我们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尤其是为了履行基础合同(DSGVO第6章第1节b项),基于我们的合法权益(DSGVO第6章第1节f项)或在签署的许可范围内(DSGVO第6章第1节a项)处理我方收集的个人数据。只有当履行我方的合同义务所必需时,才能将这些数据转交给第三方。在此情况下,我方应确保此类第三方同样遵守欧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数据保护法律相关规定。
- 有关访问我方主页时的特殊数据处理过程,请参阅我方主页上的数据保护声明(https://www.vollmer-group.com/de/common/datenschutz/)。
- DSGVO中这些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范围及数据主体相关权利方面的必要信息请见本一般商业条款的附件。
XIII. 专利权
- 供应商保证其供货不会损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第三方的权利。
- 如果我方因供货引起的专利权损害而遭受第三方索赔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第一次收到此类书面索赔要求时免除我方的责任。未经供应商的同意,我方无权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尤其是签订和解。
- 这一免除义务涉及所有因第三方索赔必然产生或相关的费用。
- 这些索赔的时效期为风险转移起三年。